嚴禁濫用問責或者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
嚴肅有效問責有利于促進各級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負責守責盡責,踐行忠誠干凈擔當。但在工作中,有的單位和地方還存在問責泛化簡單化等問題:在問責對象上,問下不問上;在問責程序上,求快不求準;在問責處理上,簡單粗暴、搞“一刀切”等。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在短時間內因同類事由對同一對象進行多次“湊數式”問責;有的隨意進行責任認定,對不負有相關職責的干部也進行問責;有的未按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報批程序即啟動問責調查或者作出問責決定等。這些問題,削弱問責工作的警醒作用,影響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要更好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規定,提高問責工作規范化、精準化水平,堅持實事求是、權責一致、錯責相當的基本原則,準確把握問責對象、責任類型、問責情形和程序要求,分清責任、定準責任,防止出現問責泛化濫用等問題,力求取得問責一個、警醒一片、促進一方工作的良好效果。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相應處分。